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冕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冕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冕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
被告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23元(已减半),由于原告**生活困难,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