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联力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联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施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商初字第569号
原告:宁波市联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浒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员工,住慈溪市。
被告:施策,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联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联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魏金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