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5236号
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陆良县教师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德乘,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欣,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告: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一闳,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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