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2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曲靖市陆良县教师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3350T。
被申请人:云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65991。
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217350。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云0114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210368.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案件已撤诉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物的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10368.00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账户:13×××9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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