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省东方建筑工程公司(现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民初275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云,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东方建筑工程公司(现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教师新村**。
法定代表人:宋小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东方建筑工程公司(现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斌
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
人民陪审员  王平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郎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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