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民初272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15日,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云,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诉状被告名称为:云南省东方建筑工程公司
住址:云南省陆良县教师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庭伟
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
人民陪审员  王进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