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229号 申请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曲靖市***教师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3350T。 被申请人:云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65991 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217350。 申请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210368.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10368.00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账户:13×××9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