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会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云0303行初99号 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3350T。住所地:**市***教师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齐昆,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26571897982T。住所地:云南省**市会泽县瑞丰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伤保险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市***人,住云南省**市***。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会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已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会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会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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