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811号
原告: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128小区开元街8号。
法定代表人:贺瑞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泽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陆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2元,减半收取3506元,由原告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卑英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