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4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裁定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增途 审判员  李纪申 审判员  韩 萍
书记员  符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