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异1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颖,北京中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苑路18号3幢一层A8室。

负责人:郭永明。

被申请人: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128小区开元街8号。

法定代表人:贺瑞林。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埃尔北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尔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与埃尔北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09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5执268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埃尔北京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查,被执行人埃尔北京公司系被申请人埃尔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埃尔北京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满足追加埃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故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埃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2021)京0115执26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并按照案件相对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程 立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香连
人 民 陪 审 员   焦东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