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10118号原告:山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某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西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