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欣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欣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益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欣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花样年美年国际广场1栋8楼868号。
法定代表人:蹇雪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益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中北路16号津津花园2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东欣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益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东欣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武汉益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东欣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退还四川东欣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