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鄂康装饰有限公司

大冶市新居装饰涂料门业商行与湖北黄石鄂康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81民初352号之一
原告:大冶市新居装饰涂料门业商行。
经营者:***,男,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和清,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黄石鄂康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冶市新居装饰涂料门业商行与被告湖北黄石鄂康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大冶市新居装饰涂料门业商行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新居装饰涂料门业商行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新居装饰涂料门业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89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16元,由原告大冶市新居装饰涂料门业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