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元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元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元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元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2020)辽01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元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5481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我院轮候查封。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享有的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已冻结,因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对***享有的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进行审理,故本院无法处置。2021年7月3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穷尽查控措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10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剑平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