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6民初12288号
原告: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快速干道19公里处华盛天涯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67609164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8486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X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