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玉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黑0691执1667号
原告大庆玉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9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玉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74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享有债权收入,本案依法冻结该笔债权收入,因该笔债权没有结算,故需等待结算后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零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王文群 审判员  贾李强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