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执3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福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明街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中心二区兴化街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福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2019)黑2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标的额9526228.06元。
本院经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黑E×××××长城牌车辆一台,已依法查封其车籍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310账户。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保险等投资信息。且本院经多方调查,仍未联系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标的额全部未执行到位。经与申请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迟 钝
审判员 程 杰
审判员 牟静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衣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