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077号
原告:瑾**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1层E区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邬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瑾**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臻臣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瑾**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瑾**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瑾**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