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第居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080号 原告:上海宝第居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李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第居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2023年7月14日,原告上海宝第居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宝第居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