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352号
原告:上**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芦公路1755弄4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0.50元,由原告上**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