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5824号之二
原告:上海利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122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利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995元,减半收取计7,99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997.50元,由原告上海利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