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9010号之二
原告:**,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南,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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