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9010号之二 原告:**,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南,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