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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钱坤广森建材经营部、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45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钱坤广森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合兴村高俞31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GWT7K7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钱坤广森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钱坤广森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钱坤广森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