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70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东,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500672233480E。
代表人:李利民,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代表人:徐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9月25日15时05分,***驾驶鲁ED××××号重型货车沿广蒲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明路广蒲沟桥路口处时,与沿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张树荣驾驶的鲁E3××××号轿车相撞,致张树荣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树荣无责任。
二、各类损失情况:施救费750元;经司法鉴定评估鲁E3××××号轿车损失金额29151元。
三、车辆保险情况:***系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司机,鲁ED××××号重型货车车主系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200万元并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四、费用垫付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垫付2000元。
综上所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垫付款20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790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将赔偿款27901元支付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6222××××5155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星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