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洪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77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艺,山东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如,山东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5民终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就法院能否认定工伤问题给辽宁、安徽、山东等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都赋予人民法院认定或者不认定工伤的权利,但是二审在申请人向其阐明后,仍无视这些答复的存在,认为申请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2.即使申请人所受劳动伤害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标准提出赔偿请求也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职工发生劳动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职工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其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应当是职工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额。(二)二审审判程序错误。(2019)鲁05民终847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的三名审判员分别是聂燕、于秋华、崔海霞,而审理(2020)鲁05民终662号案件的审判员中仍然有聂燕、崔海霞,且聂燕都是主审法官。申请人认为,在(2020)鲁05民终662号案件中,二审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违反了民事审判监督制约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回复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的最终审理依据。2.二审审判程序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认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系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须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该程序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同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未经工伤认定即提起工伤赔偿,且双方对***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争议,原审对***是否构成工伤不予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所提二审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程序错误问题。经查,本案诉讼程序曾经历一次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仍可参与二审程序的审判。***的该项再审事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新芳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崔志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燕

书 记 员 潘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