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人民政府与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4475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人民政府与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黎霞
书记员  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