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610号
原告:重庆**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工业园区江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892543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第3幢涪陵建筑业大厦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3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案件受理费缴纳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万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建明
书 记 员 廖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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