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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某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271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惠某,任职不详。 被告:某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任职不详。 被告:某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惠某,任职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一有限公司、某二有限公司、某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