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802号
原告:桂林大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纬六路“丽丰苑”小区7幢1单元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NT2POXU。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佳佳,广西宏之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庾兰艳,广西宏之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城镇青泽小区(桂青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18855614Y。
法定代表人:毛桂友。
原告桂林大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大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大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雪超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