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志玲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小区(桂青路口)。
法定代表人:毛桂友。
被执行人: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志玲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文红梅。
被执行人: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文红梅。
本院在执行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志玲分公司、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志玲分公司、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桂0325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约定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兴安金利佳公寓项目建筑装饰工程一至十二层(含夹层)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5038175.1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兴安金利佳公寓项目系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兴安县××镇××路××宗土地(土地证号:兴国用1993第0×**)上开发的工程,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在(2021)桂0325执恢127号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兴安县德鑫农资有限公司、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中被拍卖处置,流拍价36768000.00元。
另查明,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对要求处置兴安金利佳公寓项目建筑装饰工程一至十二层(含夹层),承诺不控制处置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资产。
本案涉案标的物已被处置,但未处置成功,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请求以物抵债,本案已完成涉案财产的司法处置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325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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