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县大圩镇下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川县青泽小区(桂青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18855614Y(4-2)。
法定代表人:毛桂友,该公经理。
被执行人:灵川县大圩镇下**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川县大圩镇下**委。
法定代表人:张名杏,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川县大圩镇下**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川县大圩镇下**民委员会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工程款788577.72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华   胜
审 判 员 王欣审判员苏凤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   于   斌
书 记 员 秦   凤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