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川县青泽小区(桂青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18855614Y(4-2)。
法定代表人:毛桂友,该公经理。
被执行人:灵川县大圩镇下**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川县大圩镇下**委。
法定代表人:张名杏,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川县大圩镇下**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川县大圩镇下**民委员会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工程款788577.72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华 胜
审 判 员 王欣审判员苏凤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 于 斌
书 记 员 秦 凤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