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3民初570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灵川县城城湘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56909246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清泽小区(**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1885561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灵川县八里街桂乐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9132578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达公司、顺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达公司、顺祥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娟 书 记 员 房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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