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

申智能、***等与申建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5民初710号
原告:申智能,男,1972年10月23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地址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原告:***,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地址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林,灵川县定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建文,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地址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明,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聚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小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少波,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镇三台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宏,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智能等诉桂林聚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案件复杂及双方没有工程量结算单或劳务工程量结算,需收集证新的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智能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935元,由原告***、申智能负担。
审判员  陈豪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