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5民初2106号
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
法定代表人:常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少波,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三台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将所欠货款支付给了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豪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