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民诉前调2834号
申请人:**,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男,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B,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杨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B、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名下财产予以查封,限额10,00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赔偿限额10,0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名下财产予以查封,限额10,0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庆久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高小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吴长凤
书 记 员 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