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2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瑞。
被执行人: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建。
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4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支付货款1885609.59元,违约金188561元,诉讼费10885元,本案执行费232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彭 莉
代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