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6-25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博路东侧温县北冷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占久,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上诉人陕西天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