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3041-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1)鲁0683民初5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因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作出(2021)鲁0683民初5104-1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鲁0683民初510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土山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1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民委员会已被本院以(2021)鲁0683民初5104-1号民事裁定和(2021)鲁0683民初510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在莱州市土山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166011.83元(划拨莱州市土山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山支行9060××××6738账户的代管资金存款166011.83元);冻结的剩余资金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