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莱州广盛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83民初3762号 原告: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土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784633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周,莱州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广盛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大东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5224183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广盛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712043.81元;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保函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公司车间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建设工程的总价款为201万元,被告按约定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双方两次协商增加了工程量,工程价款又增加了68043.81元。2020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又达成补充协议,因镀锌檩条的质量问题,扣除了原告5万元的工程款。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2月6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1.6万元,还剩712043.81元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莱州广盛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7万元,在本院解除(2022)鲁0683民初376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后三日内[原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2022)鲁0683民初3762-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如果原告在限期内不办理上述解除冻结手续,则被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办理],被告将上述47万元款项付给原告;被告付清上述47万元款项后,原告应于三日内申请本院解除(2022)鲁0683民初3762-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原告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对其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其他款项、利息、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自愿放弃。 三、被告莱州广盛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保留对于原告莱州市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超出施工图纸范围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权利;被告对于原告更换玻璃棉一事不再提出异议。 四、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5460元,申请费4080元,合计95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