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1执9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市南路118号码:683123981。
法定代表人:周治。
被执行人:诸暨东方神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工业园码:7877426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珍珠工业园区码:7045145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诸暨东方神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999682.06元,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058800.81元,合计14058482.87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二、若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诸暨市东方神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山下湖镇****5号楼105、107、108、110-112、114-118、120-××号房产[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11102**,房权证号:房权证号诸字第××号,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号]及登记在被执行人诸暨市东方神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山下湖镇****3号楼房产[土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08)第911072**房权证号:房权证号诸字第××号,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的价款对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29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500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00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支付案件受理费58075.50元,申请执行费81516.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处置意义不大。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已进行评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后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8日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900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