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1651号 原告:***,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侗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侗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女,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与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第二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以及其与被告***、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房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通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第三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与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方远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当事人庭外和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依法分割***、***与***、***、***、***因拆迁获得的共同安置利益;2.判令确认***、***享有因拆迁共同安置点两套***(分别坐落在台州**璟誉府×号楼二**1202室和台州**璟誉府×号楼三**1102室)及配套地下停车位以及152000元的套房溢价分配款的一半份额,并且将坐落在台州**璟誉府×号楼二**1202室及配套地下停车位分给***、***;3.判令***、***、***、***支付***、***以7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05年11月22日,***与***结婚。2006年3月6日,***与***将户口迁入***户籍所在的***。2009年12月28日,因***拆迁,拆迁办与***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内成员为***及其父母(***、***)、***、***5人,***间数和地点由拆迁办另行确定。2010年8月25日,***与***登记离婚。2018年6月13日,***、***将户口从***户迁出,迁入了***集体户,已不在同一户。2018年6月,***以其自己、***、***、***和***5人为户,提交了《农(居)民建房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2019年5月7日村委会上报审批,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2021年7月21日,***抽签并经公证,获得了包括***、***在内的“户”的安置套房2套。2019年1月,***一并领取了属于***的套房溢价款76000元。事实上,在***提交《呈报表》时,***早已与其离婚,根据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和***、***三人只能分到一套***,***、***可以单列一户,也能分到一套***。因***申报时将***、***的安置名额共同申报后,却没有在《申报表》中将***、***单列注明一户,造成现今拆迁***两套共有的事实。为此,***、***在2021年8月4日向台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反映,要求单独对***进行安置。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作出台新法处[2021]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回复内容主要为:***、***已于2019年与***及其父母一起审批了2套套房,已获得安置,可通过析产方式解决。***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裁定认为***实质是要求对其与***离婚前形成的拆迁安置利益进行分割,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二审维持原裁定。综上,***与***在补偿安置时已经离婚,但***在申请安置时将***、***的安置份额共同申报了,却在取得***、***的安置利益后,拒绝将其应得的份额交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共同辩称,一、同意依法分割因拆迁获得的两套***及配套地下停车位,但***、***仅享有其中一套五分之二的份额,因为***作为大龄青年,按政策算作两个人口。二、***、***主张套房溢价款76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52000元是当时村民以自留地的方式拍卖村里面土地所得的土地拍卖款,迁来户口的***、***在本户里并不享有自留地,该款项应归***、***、***、***所有,与***、***无关。 方远房产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年7月6日因病亡故,生前与***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父母先于其亡故。***与***于2005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25日登记离婚。***为***女儿。 2018年6月,***作为申请建房户主,以其自己、***、***、***、***作为该户现有在册人口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相关部门经查确认该户5人,系拆迁安置,同意在沙田规划点上安置套房2套。 2021年7月21日,在经****璟誉府(***)***抽签活动中,安置户***择取了台州**璟誉府×幢3**1102室不动产及配套地下停车位和台州**璟誉府×幢2**1202室不动产及配套地下停车位。 2019年1月22日,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会议商议溢价款分配问题,确定分配方案为套房户76000元/间,立地房户为12000元/间。同月,该合作社将套房溢价分配款152000元发放至***账户。 另查明,台州**璟誉府×幢3**1102室不动产以及台州**璟誉府×幢2**1202室不动产,均于2021年9月6日办理了权属登记,权利人均为方远房产公司。该不动产目前均由***、***占有使用。 庭审中,***、***与***、***、***、***均同意以下方案:1.台州**璟誉府×幢3**1102室不动产及配套地下停车位作价3000000元,台州**璟誉府×幢2**1202室不动产及配套地下停车位作价3000000元;2.与台州**璟誉府×幢3**1102室不动产及配套地下停车位有关的权利、义务归***、***享有、承担,***、***向***、***、***、***支付相应折价款,折价款按3000000元乘以***、***、***、***分别占有的份额计算;3.与台州**璟誉府×幢2**1202室不动产及配套停车位有关的权利、义务由***、***享有、承担,***、***向***、***、***、***支付相应折价款,折价款按3000000元乘以***、***、***、***分别占有的份额计算;4.***、***与***、***均同意对方支付给己方的折价款与己方支付给对方的折价款相抵扣。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人口登记信息、户口注销证明、《呈报表》、公证书,***、***提供的注销户口证明、离婚登记审查表、离婚协议书、收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到庭当事人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两套不动产的权属目前登记在方远房产公司名下,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及权属转移登记之前,相关方仅能对该不动产及配套车位有关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进行处理。根据当庭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两套不动产及配套车位有关的权利及义务的份额 ***以其自己、***、***、***、***等五人为户提交《呈报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户获得了拆迁安置利益即案涉两套不动产及配套车位。《呈报表》是包括***、***在内的***户获取拆迁安置利益的主要依据,也是确定相关人员份额的主要依据。该拆迁安置利益应由该户现有在册人口***、***、***、***、***等五人共同享有,又因未对份额另行约定,故五人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死亡后,其在案涉两套不动产及配套车位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份额作为其遗产发生继承。本案中,未发现***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继承。经计算,对于案涉两套不动产及配套车位,***、***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各享有二十分之一份额。***、***与***、***、***、***就案涉两套不动产及配套地下停车位确定的分配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方案以及各方的份额,本院确定:与台州**璟誉府×幢3**1102室不动产及配套停车位相关的权利、义务由***、***享有、负担,***、***支付给***、***折价款各600000元,支付给***、***折价款各150000元;与台州**璟誉府×幢2**1202室不动产及配套停车位相关的权利、义务由***、***享有、负担,***、***支付给***、***折价款各750000元,支付给***、***折价款各150000元。***、***支付给***、***的折价款,与***、***支付给***、***的折价款相抵扣后,***、***尚需支付给***、***各150000元。另外,***、***为证明其按照相关政策可以独自享有案涉两套不动产及配套车位中的一套不动产及配套停车位的主张,在本案中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对此本院认为,***、***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独自获取一套安置不动产及配套车位,应由相关部门予以确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故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主张套房溢价款76000元及利息损失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发放的“套房溢价款”152000元,系该合作社按“套房户76000元/间”的标准发放的款项,应由套房审批时户内人员共同等额享有,结合***、***在案涉两套安置不动产的份额,本院确认***、***需支付给***、***共计60800元。***、***、***、***关于该152000元属于享有村自留地的***、***、***、***享有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还主张套房溢价款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缺乏依据,故对其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方远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台州**璟誉府×幢2**1202室不动产及配套停车位有关的权利、义务归原告***、***享有、承担;原告***、***向被告***、***各支付折价款75000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各支付折价款150000元。 二、与台州**璟誉府×幢3**1102室不动产及配套停车位有关的权利、义务归被告***、***享有、承担;被告***、***向原告***、***各支付折价款600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套房溢价款6080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中原告***、***与被告***、***相互支付的款项抵扣后,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共计239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946元,被告***、被告***负担27432元,被告***负担2743元,被告***负担2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