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珊等台州市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2145号 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现代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与**珊、被告台州市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好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证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结束后,原告方远公司申请撤回对**珊的起诉,本院已作出(2021)浙1002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鼎好公司返还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台州市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605室(后门牌号变更为15幢3**602室)租金10875元。诉讼过程中,方远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鼎好公司返还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台州市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605室(后门牌号变更为15幢3**602室)租金9000元。事实和理由:台州市椒江区东园小区系方远公司于2001年11月28日取得国有土地开发建设权的项目,该项目为旧城改造地块,建设的系政府回购拆迁安置房。该项目于2003年5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涉案房屋系余留未安置归方远公司所有的房屋。鼎好公司在方远公司不知情和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于2018年7月25日与**珊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珊居住使用。2020年9月8日,因该小区15幢505室起火,方远公司收到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认定书才知晓,本应空置的政府拆迁安置房被人居住使用。方远公司经彻查才发现是鼎好公司私自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珊居住使用,租期为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租金为13500元。鼎好公司理应向方远公司返还租金。 鼎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方远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于2020年12月16日从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为现名,系坐落于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3**602室不动产的权利人。该不动产曾用门牌地址为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3**601室,即该小区15号楼605户。鼎好公司在2016年7月25日与**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该不动产出租给**珊。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13500元;租赁期满后若**珊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2016年至2018年租金不涨。此后,**珊长期居住在该不动产内,并按13500元/年的标准向鼎好公司支付了2016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的租金。 上述事实有方远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门牌变更材料,**珊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方远公司、**珊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方远公司作为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3**602室不动产的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鼎好公司享有该不动产的收益权,方远公司有权要求鼎好公司返还租金。方远公司减少诉讼请求,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损害鼎好公司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方远公司主张返还的金额未超出鼎好公司实际收取的租金数额,本院对方远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鼎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市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3**602室不动产在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租金9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预交36元),由被告台州市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