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2143号 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证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腾空台州市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4**607室房屋(后门牌变更为台州市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4**602室)。事实和理由:台州市椒江区东园小区系方远公司于2001年11月28日取得国有土地开发建设权的项目,该项目为旧城改造地块,建设的系政府回购拆迁安置房。该项目于2003年5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涉案房屋系余留未安置归方远公司所有的房屋。2020年9月8日,因该小区15幢505室起火,方远公司收到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认定书才知晓,本应空置的政府拆迁安置房被人居住使用。方远公司经彻查才发现是***私自占有涉案房屋。方远公司与***交流多次,***均拒绝腾空该房屋。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方远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于2020年12月16日从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为现名,系坐落于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4**602室不动产的权利人。该不动产曾用门牌地址为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4**601室,即该小区15号楼607户。现该不动产由***占有使用。 上述事实有方远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门牌变更材料、东园小区登记表以及方远公司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方远公司作为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4**602室不动产的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没有证据表明***占有使用该不动产已征得方远公司同意,故方远公司要求***腾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坐落于椒江区东园小区15幢4**602室的不动产。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方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