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53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彩堂,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马峙村。

法定代表人:翁国平。

原告***与被告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方案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三分之一收取计3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