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21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朝位,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北蝉马峙村,现办公地定海区白泉镇宝岛大道21号D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695056M。
法定代表人:翁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平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宁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