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松国、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6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松国,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北蝉马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9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国于再审审查中提交的执行裁定书,并非原审中不能取得,亦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松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