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瑞富特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科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6088号
原告常熟市瑞富特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门珍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科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军嶂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瑞富特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科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瑞富特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瑞富特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科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845元,由原告常熟市瑞富特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