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2729号
原告嘉佑家用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迮寅宵。
委托代理人沈荣。
被告无锡科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佑家用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科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佑家用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科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佑家用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科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佑家用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佑家用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