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3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291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113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扶)梯供货合同》(合同编号:YD-20160503)、《电(扶)梯安装合同》(合同编号:YD-20160503-AZ);二、由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5万元;三、若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第二项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则由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前向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万元及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赔偿款50万元全部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9.5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权利人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分别对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已查控3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柒套;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房产属轮候查封,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连涛进行了终本约谈对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3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敏